在三月的時候收到電費帳單,看到一筆「補收(退)金額(含停電扣減)」的1045.8元。
打電話去台電瞭解後,原來是家裡在109年10月13日更換新電表,於109年11月3日發現故障,並於109年11月7日更換新電表,台電重新推估21天(10月13日至11月7日)的電費為1045.8元,依據為108年同期的每日平均度數13.45度。
原本想,以108年同期的的每日平均度為基準似乎滿公平的,後來冷靜思考,原109年11月的電費1,736元加上補收的1,045元共為2,781元,比108年11月的2,004元多出了777元,因此做了一份用電分析,並與台電討論後,得到一個新的補收費用490元。